结婚登记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两个成年人自愿结为夫妻,通过法定程序在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以获得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
申请人双方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和文件,完成登记后,他们将获得结婚证书,从而在法律上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同时,还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婚姻登记机关具有职责;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双方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书面材料。
1.有婚检意愿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提前做好婚检(婚检自愿);
2.准备好3张2寸(高3.5cm×宽5.3cm)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照片面容清晰可辨,与本人比对一致,不得使用合成照、婚纱照、剧照、艺术照);
3.提前检查身份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护照是否在有效签证内。
结婚双方需要共同提交3张2寸(高3.5cm×宽5.3cm)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可根据各自的不同身份按照下列要求准备各自的办理材料。
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本人的军人证件;
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
香港居民身份证;
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
澳门居民身份证;
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
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附加证明书及中文译文。或:本人的有效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及中文译文。(“缔约国”是指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国家,可登录中国领事服务网(点击进入)查询最新缔约国名单及《公约》生效情况。下同。)
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及中文译文。或:本人的有效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及中文译文。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当事人使用永居证作为身份证件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护照号码);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附加证明书及中文译文。或: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当事人使用永居证作为身份证件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护照号码),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及中文译文。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当事人使用永居证作为身份证件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护照号码);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及中文译文。或: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当事人使用永居证作为身份证件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护照号码),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及中文译文。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线下办理
| 序号 | 窗口名称 | 办理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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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藤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藤县藤州镇东山路228号藤县民政局前座二楼婚姻登记处窗口 |
0774-7296520 |
法定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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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藤县民政局太平婚姻登记处 |
藤县公路养护中心太平养护站 |
0774-7601992 |
法定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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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窗口名称 | 办理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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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苍梧县婚姻登记中心 |
苍梧县石桥镇妇幼保健院2楼民政窗口 |
0774-2671990 |
法定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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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岑溪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岑溪市岑城镇新兴路民政局婚姻登记处2楼 |
0774-8233683 |
法定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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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蒙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蒙山县第一中学北面开发区蒙山县妇幼保健院五楼政务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处分中心 |
0774-6283632 |
法定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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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万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梧州市万秀区工厂一路山地里西巷26号4楼(市卫生监督所大院内) |
0774-3868199 |
法定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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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长洲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梧州市万秀区工厂一路山地里西巷26号4楼(市卫生监督所大院内) |
0774-3855910 |
法定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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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龙圩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兴路123号旁 |
0774-2698880 |
法定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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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梧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梧州市长洲区三龙大道72号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民政业务窗口(婚姻登记处) |
0774-2023399 |
法定工作日 |
自2025年5月10日起办理婚姻登记不需要提供户口簿。
根据民政部《关于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7〕92号)要求,从2017年4月1日起停止收取婚姻登记费。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需要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