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概述

"低保"是指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制度。

办理结果

申请人成功认定为低保救助对象的,可以获得国家给予的基本生活保障,每月能得到相应的困难救助资金。2024年补贴标准如下:

资格条件

凡属我镇户籍常住人口(长期居住在我镇且持有本镇居住证的外来人员或者属合法婚姻但无本镇户籍的配偶视为本地人员),申请城市低保当月前连续3个月,农村低保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政策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城乡低保。

名词解释:

(1)“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县执行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6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5340元。

(2)“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政策相关规定”:详见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中的“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内容。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员,或者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但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和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和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5.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与其子女视为同一户。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现役军人;

2.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3.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4.公安等部门查找不到的失联失踪人员;

5.投靠亲友的挂靠户籍人员;

6.市县民政部门依据相关办法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所需材料

新申请部分需提交材料

1.申请表(由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录入系统后打印出来);

2.授权书(由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录入系统后打印出来);

3.申请书,到村(居)委会领取填写,必须写明家庭基本情况、申请享受人数、申请理由;

4.承诺书,到村(居)委会领取填写;

5.全户户口簿和全户16周岁以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6.户主农村信用社存折/卡账号复印件;

7.困难证明材料复印件:中专或高中以上在读证明原件、残疾证、疾病诊断书、医疗发票、报销凭证、购药凭证、配偶证明等能够证明困难的材料。

申请渠道

新申请对象申请途径

1.困难群众可直接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镇政府委托村(居)委会统一收集申请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

2.登录广西社会救助APP自主申请,并按要求填报相关材料,镇人民政府按程序及时受理;

3.家庭成员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城乡低保保障对象认定相关事项

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其以下家庭成员,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1)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2)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三级、四级精神或者智力残疾人;

(3)家庭生活确有困难且卧床不起1年以上的成年重病患者;

(4)脱离家庭、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1年以上、生活确有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5)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

(6)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且自愿接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

申请人及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低保:

(1)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

 ①家庭人均货币财产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我县执行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6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5340元。)。

 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经营性、享受型、消费型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2辆除外);有3年内购买价格超过6万元的船舶(生活必需居住型除外)、机械(工程机械、车床)、大中型农机具等,但购买后因家庭成员发生重病、其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或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除外。

 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④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前一年内或享受救助期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新建或扩建私房(正常维修、危房改造、倒房重建、易地搬迁回建住房除外)、购买商品房或宅基地、豪华装修住房。

 ⑤拥有2套以上(含2套)产权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已成危房废弃不用,以唯一商品房作为居住用房的,可按仅有一套住房认定)。

 ⑥拥有古董、奢侈品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者家庭成员的日常消费行为明显高于当地人平均实际生活水平。

 ⑦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⑧有工商注册的家庭(家庭主要依靠小型个体经营收入维持生计,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下除外)。

 ⑨义务教育阶段安排子女自费高价择校就读的或者有子女出国、出境(港澳台地区)留学的(到东盟国家进行小语种交换学习的除外)。

 ⑩对于出借身份证购买车辆、开办企业、购买房屋等在享低保对象,经镇人民政府核实确认不属于本人拥有的,给予3个月期限办理手续,超时未办理的,取消低保待遇;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过户的,涉事双方进行公证后或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证明后,可不取消低保待遇。

(2)不配合或拒绝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者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和证明的。

(4)为获取低保资格,故意拆分(合并)户口或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变动情况的,或有子女的老人单独申请(子女全部享受低保或纯女户,女儿远嫁,生活困难的除外)。

(5)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或法定赡养、扶养人有赡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扶养权益的。

(6)在法定劳动年龄(16—60周岁非在校学生)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从事生产劳动的。

(7)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及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且屡教不改的,其本人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8)全户常年外出(藤县范围以外)导致无法入户核实家庭情况的。

(9)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乡低保对象,应当按照镇政府或村(居)委会的要求参加公益性活动。连续2次或累计4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停发其家庭的城乡低保金。

(10)政府规定不符合享受城乡低保条件的其他情形。

相关办事

低保续保

1.所有在享低保户要主动到村委会如实报告家庭情况,填写家庭状况报告书和授权书。

2.若续保对象家庭需要增加人员享受低保的,需户主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提交申请书并带齐户口簿、身份证和相关证件证明到镇民政办提出申请增加人数,重新签订授权书。

咨询互动

政府服务热线:0774-12345

智能问答

领导信箱

  • 人户分离问题

    对于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原则上在常住地的乡镇、村(社区)申请,户口所在地乡镇、村(社区)予以配合;不能确定申请人常住地的,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申请。

  • 已登记结婚户口未迁入问题

    对于已婚共同生活但另一方户口未迁入的,按两种情况处理:一是户口在广西区内的,凭结婚证可直接受理;二是具有中国国籍但属于区外范围的,凭结婚证和原户口所在地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证明方可受理。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户口不同问题

    对于共同生活但户口不同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需分别以户口簿为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相关程序逐级审核审批。

  • 公职人员(含村社区干部)家庭成员享受低保问题

    对于公职人员(含村社区干部)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困难的,通过计算家庭成员总收入减去刚性支出后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其家庭成员通过申请并履行备案登记手续,然后逐级审批可以享受城乡低保,但公职人员(含村社区干部)本人不能享受城乡低保。

  • 人口增加或减少问题

    对于低保家庭增加或减少人员的,其低保家庭成员应及时告知村(居)委会,村(居)委会应当在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申请增加或者核减,逾期不上报按违规处理。

  • 农低转城低问题

    一是在县城或乡镇城镇规划范围自建或购买商品房且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农村户籍家庭,可申请城镇低保;二是居住在城乡结合部因征地建设被占用田地成为失地农民家庭,凭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征地建设证明可申请城镇低保;三是在县城或乡镇城镇规划范围租房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农村户籍家庭,需凭住房租赁合同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方可申请城镇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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