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20〕30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74 号)以及《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全面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梧政办发〔2022〕67 号)等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梧州市关于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保障矿业权人和矿区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我县矿产资源“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藤县矿产资源“净采矿权”出让租赁土地标准》,现将租赁土地标准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藤县行政辖区范围内涉及矿产资源“净采矿权”出让范围内的租赁土地价格标准和租赁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二 、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2号);
2.《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20〕30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74号);
5.《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全面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梧政办发〔2022〕67号);
6.《藤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藤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藤政规〔2023〕2号);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三、矿山租赁土地价格标准
参照我县出台的《藤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中各类土地征地价格(一是水田:58000元(征地价格)÷50(征地最低年限)=1160元/亩.年,二是旱地:53000元(征地价格)÷50(征地最低年限)=1060元/亩·年,三是林地、园地和其他农用地:48000元(征地价格)÷50=960元/亩)和我县铁路、高速公路等重大项目临时租用土地补偿标准(一是水田为2500元/亩·年,二是旱地为1500元/亩·年,三是林地为1000元/亩·年);并结合我县实际上确定矿山租赁土地价格标准如下:
(一)水田:2500 元/亩·年;
(二)旱地、水浇地:1500 元/亩·年;
(三)林地、园地及其他农用地:1250 元/亩·年。
四、租赁土地期限
根据矿山开发利用开采方案和生态修复方案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五、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藤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藤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
偿标准的通知》(藤政规〔2023〕2 号)的规定执行。
六、有关费用拨付问题
(一)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租金等费用由县“净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实施主体负责落实,并由县“净采矿权”出让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拨付。
(二)县“净采矿权”出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与群众签订的租地协议为依据,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租金等费用直接拨付到农户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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