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方案的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二、地块出让方式以及竞买起始价、增价幅度、竞买保证金
藤县东胜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0年调整)DS02-05-05#地块
本宗地块以挂牌方式出让;
本宗地块评估总价值为6580.2122万元。
本宗地块拍卖、挂牌起始价:6617万元(包括地下空间使用权),加价幅度:10万元或10万元的整倍数,竞买保证金:3308.5万元。
三、竞得人使用土地应履行的义务和注意事项
(一)挂牌出让活动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必须当天与藤县自然资源局签订《成交确认书》,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与藤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按期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竞得人自动放弃竞得资格,藤县自然资源局有权解除《成交确认书》,并且竞得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期出让地块竞得人应当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缴清土地成交价款或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缴清土地成交价款。竞得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经藤县自然资源局催缴后,超过60日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延期付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三)本期出让地块竞得人按规定缴纳土地成交价款及有关税费后,方可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申请人拟在竞得土地后成立新的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提交拟成立新的项目公司开发建设的书面申请,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藤县自然资源局根据拍卖、挂牌结果,可以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后,竞得人方可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四)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藤县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土地”条件(本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将出让宗地交付给竞得人,并由竞得人负责出让宗地的土方平整,政府负责出让宗地的“五通”(通路、通水、通电、通燃气、通讯)。住宅用地、商业用地竞得人必须在与藤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并申请竣工验收,其他用地性质竞得人必须在与藤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两年内竣工并申请竣工验收。因竞得人自身原因造成逾期的,每延迟一日,藤县自然资源局将按土地成交价款总额的1‰收取违约金。构成闲置土地的,藤县自然资源局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五)出让土地的用途和规划条件,非政府原因的,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用途或规划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并补交相应的出让金差价,或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竞得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在完成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方可申请转让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的,如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转让、抵押,必须报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
(七)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由县政府依法收回。
(八)竞得人需按照相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有关手续,如不能取得该项目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动失效,并扣除竞买保证金的50%后,其余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九)竞得人需按规划要求编制综合管线规划,并按批复后的综合管线规划实施。
(十)竞得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及执行“三同时”制度。
(十一)竞得人必须负责出资建设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市政道路、垃圾收集点、排水、供水、供电等市政配套设施。
(十二)竞得人必须先编制《地质灾害性评估报告》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按《地质灾害性评估报告》确定的治理措施整治好地块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后再进行开发建设。
(十三)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地上建(构)筑物以及附着物(包括空中电力线、通讯线、地下隐藏物、埋藏物、地下管网等)的拆除或迁移,竞得人自行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所需费用均由竞得人自行支付。
(十四)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20〕30号)及《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梧政办发〔2022〕110号)精神,涉及经审批的建设项目范围内的砂石土资源,由政府指定的处置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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