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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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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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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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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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藤县双同种养专业合作社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93450422MA5N92NB8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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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朱芳汉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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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藤县新庆镇建新村双龙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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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藤县双同种养合作社于2024年11月20日至2024年11月27日期间销售龙眼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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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及内容 |
你(单位) 上市销售四季龙眼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R立即/£于 年 月 日之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R罚款 200 元 罚款按照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R即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藤县津南路支行缴纳罚款(收款人户名:藤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00401302440010001,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藤县津南路支行,备注:藤县农业农村局罚没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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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事项 |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藤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 藤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本机关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 藤县新庆镇建新村
执法人员: 祝文钦 执法证件号: 20040519032
执法人员: 王天河 执法证件号: 20040519011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 朱芳汉
签收时间: 2024 年 11 月 28 日
藤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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