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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建立梧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6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建立梧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厅字〔2025〕19号)、《国家医保局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医保函〔2025〕300号)部署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政策
(一)参保缴费范围
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及其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长期护理保险。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先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二)筹资渠道
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缴费,通过单位缴费、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等方式进行筹资。职工单位缴费部分结合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及整体运行情况,合理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调整部分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
(三)筹资标准
1. 在职职工。在职职工以个人当期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比例各0.15%同等分担缴纳长期护理保险保费。调整目前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的0.15%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各自独立征收,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每月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扣缴。
2. 退休人员。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退休人员以上年度个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当年退休人员以领取退休待遇当月的个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作为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基数,按照0.15%的缴费比例缴纳长期护理保险保费,经个人同意,每月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扣缴。
3. 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当期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基数,按照0.3%的缴费比例缴纳长期护理保险保费,每月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扣缴。
4. 失业人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个人当期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基数,由个人按照0.3%的缴费比例缴纳长期护理保险保费,每月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扣缴。
5.“单建统筹”参保人员。
(1)在职人员以个人当期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目前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的0.15%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各自独立征收,个人缴费标准按照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标准0.15%执行。
(2)退休人员按照上年度个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当年退休人员以领取退休待遇当月的个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作为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标准按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退休人员标准0.15%执行。
(3)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当期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标准按照统账结合灵活就业人员标准0.3%执行。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用于缴纳其近亲属等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四)待遇保障
1.护理服务范围。
(1)生活照料服务项目。
(2)医疗护理服务项目。
护理服务内容严格按照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统一执行,提供护理服务的机构或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护理服务资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逐步将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
(1)居家护理。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具备居家照护条件的,由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居家上门生活照料服务、医疗护理服务。
(2)社区护理。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由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社区为依托为失能人员提供就近便利的非全日制生活照料服务、医疗护理服务。
(3)机构护理。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入住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由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供全日制生活照料服务、医疗护理服务。
3. 待遇支付标准。
经失能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选择我市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或机构护理的,所发生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根据国家意见,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统筹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基金支付比例按70%左右计算。待遇享受不设起付线,按要求完成服务项目,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根据参保类别和失能等级实行据实结算、限额支付,具体待遇标准为:
(1)居家护理。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限额标准为1200元,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生活照料服务项目和医疗护理服务项目费用。
(2)社区护理。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限额标准为1200元,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生活照料服务项目和医疗护理服务项目费用。
(3)机构护理。重度失能Ⅰ级每人每月限额标准为1000元,重度失能Ⅱ级每人每月限额标准1100元,重度失能Ⅲ级每人每月限额标准1200元。
4. 待遇支付条件。
参保人员在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按时足额缴纳长期护理保险保费的前提下,且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失能等级评估认定的重度失能人员,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今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失能评定标准及评定工作流程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6. 政策衔接。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药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二、管理服务
(一)评估管理
执行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按国家、自治区部署推进评估结果广西区内互认、全国范围内互认、有关部门按需取用。统筹利用现有评估认定力量,鼓励支持发展专业独立的社会化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养老服务师在失能等级评估和服务计划制定中的作用。建立健全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机制,综合考虑评估结果等因素,明确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具体情形,避免随意过度使用评估申请权。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支付。加强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建设职业化评估人员队伍。
(二)服务管理
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内部运行、服务提供、基金使用、信息化支撑等方面进行规范化管理。本市范围内按照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和内容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他护理服务机构,申请并通过审核评估后,可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管理,鼓励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我市将结合实际需求合理配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资源及数量。适时探索将异地护理纳入服务管理。
(三)支付管理
按照国家、自治区指导意见,建立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根据享受服务人员数量、服务提供方式、质量等实际情况,采取按床日、按服务时长(服务包)等支付管理,不断完善支付方式。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基金结算管理。
(四)基金管理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管理模式,不设个人账户,主要用于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费用支付、承办及经办机构服务费用等支出,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编制范围,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按规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及社会监督。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逐步建立基金运行和风险防范机制。强化基金监管,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长效机制,加大监管领域执法力度,做好协议管理与行政监管的有效衔接,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五)经办管理
长期护理保险依托我市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实施经办服务,负责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服务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定点机构服务行为。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作为长期护理保险经办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科学编制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结合管理实际不断完善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和护理服务文书体系,统一规范全流程文书管理,构建长期护理保险评估和服务质控体系;完善对定点评估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和参与经办的第三方机构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提高管理服务质效。各级经办机构根据自治区部署,做好跨统筹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工作,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缴费工作,确保按规定享受待遇。
在确保基金安全和监管有效的前提下,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机制,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有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委托经办的服务费(含评估服务费)应控制在当年度长期护理保险保费总额的5%以内,相关费用依协议约定从基金中支付。
(六)做好配套支撑
根据国家、自治区部署,做好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功能模块应用,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一人一档”建设。推进长期护理保险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智库。
三、责任分工
建立及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是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凝心聚力,通力合作,全力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长期护理保险各项工作的推进落实。
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做好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优化管理服务。
市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加强对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做好基金测算等。
市税务部门负责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保费的征收等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行业监管,优化养老服务资源配置,做好养老服务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衔接,建立数据共享等工作机制,支持长期护理保险健康持续发展。
市卫生健康部门配合做好失能等级评估、评估人员的管理等工作,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管理,规范护理服务行为,配合做好护理机构和护理人员上岗培训工作。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中的作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做好护理机构和护理人员上岗培训等工作,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参保缴费基数、已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等信息交互。
市残联负责做好残疾保障制度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工作。
市红十字会、梧州金融监管分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各项工作。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解释,此后相关政策优化、完善及相关配套制度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2026年6月底前开展职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征缴工作并执行相关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未就业城乡居民参加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根据工作实际另行制定。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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