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 标 题:藤县污水处理二期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发文字号:藤水许〔2025〕33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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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藤县离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1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藤县污水处理二期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该项目备案机关为藤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代码:2020-450400-46-01-014800),建设地点为藤县河东区下三合村。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9.97公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9%,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4.0.10 条规定:“对林草植被有限制的项目,林草覆盖率可按相关规定适当调整”调整林草覆盖率目标值。按照应绿化该绿化原则,林草覆盖率调整为14.5%。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09670元,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广西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桂财税〔2016〕37 号)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第(四)款: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本项目为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城市防洪排水建设项目,属于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按照规定可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向本机关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
(四)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五、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藤 县 水 利 局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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