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 标 题:藤县水利局关于藤县埌南镇杨村大红社桥工程建设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发文字号:藤水许〔2025〕34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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埌南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来的《埌南镇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埌南镇杨村大红社桥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函》及相关材料已收悉。藤县埌南镇杨村大红社桥工程项目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藤县埌南镇杨村大红社桥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的结论和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复核意见,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藤县埌南镇杨村大红社桥工程建设方案。主要核定内容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工程建设单位:埌南镇人民政府。
(二)工程名称:藤县埌南镇杨村大红社桥工程项目。
(三)工程建设地点:梧州市藤县埌南镇杨村附近,地理坐标为东经111°5′28.41″,北纬23°14′47.62″。
(四)工程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大红社桥防洪标准为5年一遇,设计桥梁设计安全等级为一级,路面为水泥混凝土,标准横断宽度4.6米(4.0人行道+2*0.3m护栏),地震烈度6度。
建桥梁跨径2-10m,桥梁宽度为4.6m,上部结构采用普通钢筋混凝土简支空心板;下部结构采用U台,桥采用柱式墩,台采用扩大基础。桥面标高65.20m,桥梁底高程为64.33m,基础底面标高59.4m(基础埋深2.53m),桥下水面净空约 2.4m。
大红社桥工程占用白石河河道管理范围477.80m2,其中桥梁占用134.0m2,引道占用315.3m2,挡墙占用10.5m2,梯级占用18.0m2。
主要控制点坐标见下表:
大红社桥控制坐标(国家2000坐标系统)
|
控制点 |
序号 |
X |
Y |
|
桥梁起点2号台 |
1 |
2571854.098 |
509326.515 |
|
2 |
2571851.955 |
509329.892 | |
|
3 |
2571847.226 |
509326.892 | |
|
4 |
2571849.369 |
509323.515 | |
|
桥梁中心1号台 |
1 |
2571848.616 |
509336.088 |
|
2 |
2571846.473 |
509339.465 | |
|
3 |
2571840.900 |
509335.929 | |
|
4 |
2571843.043 |
509332.552 | |
|
桥梁终点3号台 |
1 |
2571842.290 |
509345.125 |
|
2 |
2571840.147 |
509348.502 | |
|
3 |
2571835.418 |
509345.502 | |
|
4 |
2571837.561 |
509342.124 |
二、防洪要求
(一)建设藤县埌南镇杨村大红社桥工程时应满足防洪要求,加强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并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二)你单位应做好施工期安全度汛方案和防汛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有关防御措施,并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备案。严格落实防汛应急预案中的各项措施,工程建设期间应充分考虑洪水影响,加强预警预报,如遇超警戒水位、地震、浓雾等极端事件及时撤离人员、可移动设施等确保防洪安全。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施工垃圾、杂物、弃渣需运至合法指定区域,施工完成后必须彻底清除施工相关设施和物体,避免对河道管理范围行洪造成不利影响和污染水体。
三、防治与补救措施
(一)实施藤县埌南镇杨村大红社桥工程过程中尽量减少对岸坡的不利影响,做好岸坡安全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变化情况,协调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相关人的合理诉求,降低施工影响。如遇险情应及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的防治与补救措施。
(二)项目工程做好水土保持措施,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要求。
(三)在运营管理期间,在桥梁管理范围内设置警示牌,严禁乱堆乱放,对道路路面做好养护和交通防范建设,对损坏的构造物及时修复,避免在运营期间因桥梁设施损坏而引起的水体污染事故。
(四)定期对桥梁上下游冲淤情况进行观测,掌握冲淤变化情况,若对河道产生了不利影响,需及时采取措施。洪水期水位超过桥梁安全通行条件时,需要做好安全管制措施,确保通行安全。
(五)本项目涉及其他问题应向有关部门申报。工程的性质、地点、规模、建设方案等较大变动时,应重新办理水行政许可审批。
(六)所在河流如有河道整治方案,应在桥梁保护范围内先按河道整治方案进行护岸建设。建设过程中应加强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沟通,避免今后河道整治的区域和桥梁管理部门的桥梁保护范围产生冲突。
(七)项目竣工验收时,需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八)工程建设对第三者合法权益有影响的,由你公司负责协调并承担相应责任,防止产生水事纠纷;桥梁在涉河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确保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关于提交《藤县埌南镇杨村大红社桥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的函
藤 县 水 利 局
2025年12月2日
关联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