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 标 题:梧州港藤县木材公司码头基础设施改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发文字号:藤水许〔2025〕41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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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木材公司:
本机关于2025年12 月9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梧州港藤县木材公司码头基础设施改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该项目备案机关为藤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代码:2308-450422-04-02-479527),建设地点为藤县濛江镇浔江左岸。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49公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表土保护率92%,渣土防护率97%,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项目绿化面积较小因此林草覆盖率为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6390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本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藤 县 水 利 局
2025年 12 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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