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 标 题:藤县润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坡头电站取水项目取水许可证准予延续及变更法定代表人行政许可批复 | |
| 发文字号:藤水资源〔2025〕15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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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润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受理你公司提出的坡头电站取水项目取水许可证延续及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经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同意你公司坡头电站取水项目取水许可证延续(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编号:D450422S2021-0007),取水点位于蒙江河藤县东荣镇坡头村河段,地理坐标为东经 110°40′4.04″,北纬 23°49′39.39″,取水用途为水力发电用水。批准项目年取地表水92200万m3,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从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止。
二、同意你公司坡头电站取水项目取水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由黄绍余变更为曾锦青。
三、请你公司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水量调度管理,特殊情况下,应当服从水利厅及我局依法做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四、你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取水设施维护,完善取用水计量台账,定期报送取用水量数据,依法缴纳水资源税,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年度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五、项目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
六、根据有关规定,取水许可证采用电子证照,不再发放纸质取水许可证,用水单位可自行打印,电子证照与纸质取水许可证具有同等效力。
七、《取水户取用水行为责任告知书》随文发送你公司,请你公司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取用水管理有关规定。
附件:取水户取用水行为责任告知书
藤 县 水 利 局
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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