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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广西藤县富安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用花岗岩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二次)报告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文字号:藤水许〔2026〕9号发布日期:2026年03月12日

广西藤县富安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用花岗岩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二次)报告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026-03-12 10:00     来源:藤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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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633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广西藤县富安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用花岗岩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二次)报告书审批申请。该项目备案机关为藤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代码:2020-450422-10-03-059780,建设地点为藤县南镇沙黄村。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59.84公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为1.0,渣土防护率为97%,表土保护率为92%,林草植被恢复率为98%,林草覆盖率为26%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658240元,原方案已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598620元。本方案需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59620元)

二、本项目为补编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批准之日起30天内,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向本机关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

(四)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七、原《藤县水利局关于广西藤县富安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用花岗岩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的批复(藤水许〔202427号)》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废止。

2026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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