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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检查 时间 |
检查方式 |
联合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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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藤县水利局 |
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
从22座运行小水电和14座安装生态流量小水电站数40%进行检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第一季度检查3家、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检查4家,第四季度检查2家 |
现场检查 |
藤县生态环境局 |
检查依据:1.《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态环境局检查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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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藤县水利局 |
对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在建的生产建设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第53号令) |
第1季度开展汛期前检查(所有在建项目),第2、3季度开展汛期中检查(所有在建项目),第4季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2025年批复的项目在建部分)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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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藤县水利局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监督检查 |
从我县开展检测业务的水利工程检查单位按30%的比例抽取1家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 |
第四季度检查1家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检查依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查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局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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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藤县水利局 |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
从我县各取水单位中按10%的比例抽取进行检查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
2025年1月至12月底 |
现场检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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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藤县水利局 |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
按年度项目总数10%的比例抽取 |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四条 |
2025年1月至12月 底 |
现场检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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