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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6-14613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 藤政规〔2025〕5号   藤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藤县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藤政规〔2025〕5号发布日期:2025年12月30日

藤政规〔2025〕5号   藤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藤县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12-30 18:20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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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政规〔20255

藤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藤县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藤县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1230

(此件公开发布)


藤县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乡镇财政机构改革新形势,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保障乡镇组织运转,规范和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财政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的各类财政性资金。支持村级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乡镇政府承担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和村级财务监管的主体责任。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乡镇财政财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确保各项财政政策在乡镇落到实处。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坚持激发活力,强化要素保障,鼓励乡镇发展经济,培育壮大财源税源。

第五条坚持从严从紧,减轻基层负担,厉行节约,杜绝浪费,注重资金绩效。

第六条坚持系统施治,加强和完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覆盖闭环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有效管控和防范风险。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各乡镇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下发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相关规定,规范使用收支科目,确保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程序的科学性、合理性和严肃性。

第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将乡镇预算单位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基本运转经费及社会民生事业发展支出纳入预算。各乡镇办公费、“三公”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水电费、邮电费、维修(护)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广告宣传费等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 坚持“两个不增”原则。各乡镇办公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差旅费、劳务费、维修费等一般性支出预算原则上较上年只减不增,“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只减不增。

第十条县级可将用于农村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专项资金按定额补助或因素法分配下达乡镇,给予乡镇在项目实施、资金分配上更多的自主权。

第十一条各乡镇按照预决算公开要求,及时准确公开乡镇预算编制及执行、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乡镇决算等情况。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严格按照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规范核算,支出如实反映,不得串用、混用支出科目。严禁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三条县级财政部门加强乡镇一般性支出管理,严控办公费、差旅费、“三公”经费、培训费、会议费、劳务费、广告宣传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乡镇公务接待(食堂内部接待)严格按照《藤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厉行节约,严格控制广告宣传设施建设,确有必要的,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乡镇各项费用支出实行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各乡镇应建立健全支出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所有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先请示后开支的规定。下列特定工作实行更严格的用款审批制度。

(一)广告宣传费用支出。乡镇开展的广告活动,由经办人员提交申请,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经分管领导和乡镇主要领导审核后决定;1万元以上(含1万元)经分管领导和乡镇主要领导审核后并通过乡(镇)党委会议或班子会议研究决定,会议纪要作为开展工作的依据。各乡镇应将党政会议纪要、广告投放地点、所需物料清单(应包含数量、规格、材质等)、现场照片、经费预测情况等与支付凭证一并存档备查。

(二)零星工程支出。乡镇自行实施的零星工程在实施前应由经办人员提交申请,经分管领导和乡镇主要领导审核后通过乡(镇)党委会议或班子会议研究决定,会议纪要作为工程开工依据。工程前期谋划阶段应通过招标或比选确定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按工程进度支付款项。在工程结束后严格落实验收制度、台账管理制度,施工照片和相关凭证应留底纳入台账管理。

(三)印刷费支出。应提供详细的打印清单明细,明细中需列明具体服务内容(打印、复印、胶装、商品等)、份数、单价、总价(大写数字)等内容并附经办人员签字。

(四)信访维稳支出。符合出差条件的应开具正式的住宿、交通发票并根据发票金额实报实销,不得以白条入账。乡镇信访工作支出应与具体信访事项台账相对应。不得用于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贴,以及与信访事项无关的其他支出。

(五)差旅费支出。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加强计划管理和统筹把关,从严控制人数和天数,严禁开展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等。

第十五条加强编外人员管理。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要求及《藤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规范和加强编外人员管理,切实做到编外人员数量和经费只减不增。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强制结算目录内的支出项目应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加强乡镇债务管理,按权责发生制如实反映债权债务,积极化解存量债务,乡镇实施的项目不得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违法违规举借债务或者为其他主体举借债务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乡镇通过自有资金安排的投资额达到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开展可承受能力评估,并报县级财政部门备案。乡镇通过自有资金安排工程服务类、工程施工类的投资额分别达到50万元(含)以上、6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县级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并报县级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不得以分解发包、化整为零、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或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藤政办发〔201765号)要求,原则上不允许增加工程(投资),工程价款结算超合同价款时不予认可,不予支付资金。县有关部门加强对招标采购过程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围标、串标、明招暗定、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发生。

第二十条严格抓好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强化全过程质量监督,严禁未批先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明确并规范工程项目的验收标准、验收程序,建立健全责任落实制度。

第六章 内控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乡镇完善内控机制建设,规范乡镇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收缴和支付、会计核算等各项业务流程。明确乡镇财政岗位工作职责,厘清责任界线,综合运用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授权控制等方式,强化内部岗位约束制衡。严格各岗位人员电子密钥、收付凭证、财务印鉴管理,杜绝一人掌管多个密钥、多个印鉴。

第二十二条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乡镇每年应对所有财政资金实施一次全面自查,县级财政部门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重大问题线索时,应及时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核查。强化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巡察监督、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

第二十三条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能立行立改的问题要坚决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复杂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限时销号管理,对涉及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往来款项的定期清理,不得以个人名义保管非公支出或以个人借款名义转移资金用于非公支出。

第二十五条完善乡镇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构建权责清晰、内容完整、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乡镇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开日常财务收支情况。强化财政补助性资金政策落实,乡镇通过“财务公开栏”“政务公开栏”等平台,将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等信息进行公示。县级财政部门联合县级职能部门定期、不定期对财政补助性资金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实。

第七章 财政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配足配强乡镇财政工作人员,合理设置乡镇财政管理工作岗位,在财经管理岗中设置乡镇财政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第二十七条 对在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存在挤占、挪用和套取资金等违反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藤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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